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庆滨)1月15日晚间消息,因为违规担保,且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海航基础 2017年4月15日公告,为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海航基础与股东海航实业签订信用互保框架协议。2017年,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海航基础及下属企业提供500亿元信用担保,海航基础及下属企业向对方提供150亿元担保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协议还规定,任何时点海航基础给对方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对方所提供额度的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
当时,互保事项和30%这一担保比例得到海航基础股东大会通过。
近日,海南证监局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航基础并未按照2017年披露的额度比例予以担保。
海航基础与海航实业属于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实业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是海航基础的重要股东,并与海航系多家企业是关联方。
海南证监局从海航基础2017年财报发现,报告期末,海航基础接受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121.18亿元,为它们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15.69亿元。2017年末,二者比值为95.47%,超过当时股东大会的30%授权比例。海航基础未就超过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海南证监局认为,海航基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规定,对海航基础出具警示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同时,海南证监局认为,在此事件中,海航基础时任董事长黄秋、时任董事会秘书骞军法、时任财务总监尚多旭对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对这三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对此,1月15日晚间,海航基础表示,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海航基础属于海航集团物流板块企业,2002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机场、工程建设、免税和酒店等。被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骞军法、黄秋和尚多旭分别于2018年5月、9月和10月离任董秘、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职务。
新京报记者 王庆滨 编辑 王胜男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