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刚出具的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的财务收据复印件,该财务收据上加盖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弘业期货总公司表示,该公章系伪造。


田刚出具的于2015年3月收到的财务收据,该财务收据上加盖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


  一投资人2100万资产被停止兑付收益,公司称合同公章系伪造;资金打入营业部负责人个人账户

  一桩“真假公章”的谜团,让投资人田刚的2100万元资金“被失踪”了。

  8月8日,港股上市公司弘业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内某员工、员工妻子及弘业期货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法庭。在此前弘业期货于7月26日的公告中,这名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田刚认为,涉嫌伪造公章的员工,便是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马华林。

  根据田刚出具的合同文件,2015年11月,田刚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合同,将5000万元资产委托其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2%。在时隔半年并累计投入了2100万元资本金之后,该营业部突然于今年5月停止了兑付收益。田刚和多位投资人随后找到弘业期货总公司,被告知合同中的公章系伪造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田刚的叙述,这笔钱在当时被打入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

  新京报记者从受害人方面获悉,目前,马华林已被南京警方控制,而弘业期货方面暂时未予以回应。

  2100万资产“被失踪”

  田刚从没想到会“河边湿鞋”。他拥有法律相关从业经历,拥有自己的投资公司,却深陷在了“真假公章”的谜团里。

  8月25日,田刚在天津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他签署的投资合同副本。2015年11月9日,他以自己的独资公司,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合同,将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委托对方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2%。受托方给出了“保息”式的承诺,若收益低于2%,则由弘业期货负责补偿。在这份合同的落款中,乙方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为“马华林”,落款公章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信息显示,马华林于2010年3月起担任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负责人。

  在签署这份合同之前,田刚已经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进行了类似的业务合作,累计投入资金1820万元。2016年4月,田刚又签了两份资产管理合同,合计金额280万元,至此,田刚共累计投入了2100万元的资金。

  据田刚介绍,5月份,自己本应收到合计三个月的新收益,但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迟迟未打款。起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税费计算,随后又表示由于公司搬家,地址变更,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尚未完成,需要一致后才会放款。

  另一位投资人李先生甚至没能见到自己的合同。8月25日,李先生在天津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在2016年4月份与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托管金额为170万元,为期3个月。随后,马华林将合同送往总部盖章,直到前来讨说法时,李先生都不曾再见到自己的合同,也没有见到任何收益。

  田刚与李先生表示,此前他们与马华林均有过业务往来,并如期取得了收益。此次继续与之合作也是出于对弘业期货的信任。

  从田刚提供的合同来看,合同中提供的汇款账户为马华林开立的个人账户,但合同中同时表示,弘业期货对该账户的合法性及安全负责,对于该账户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弘业期货承担。

  田刚表示,自己之前打款确实是打进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因为合同中个人账户上有公司加盖的公章。

  弘业期货称公章造假

  在等待了两个月后,2016年7月18日,包括田刚在内的多位投资者来到位于南京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并向相关负责人出示了上述合同,但相关负责人随即表示,上述合同中的公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落款系伪造的。

  在田刚到南京投诉后不久,7月26日,港股上市公司弘业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一名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据田刚了解,目前马华林已被江苏南京警方控制。

  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邠彧告诉新京报记者,若想认定公章是否伪造,法律上须由具备公章鉴定资质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原件进行鉴定,并给出相关的鉴定结论。

  田刚表示,在与弘业期货总公司相关人员的后期沟通中,对方始终表示印章及合同造假,并表示投资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弘业方面写到“根据你们提供的材料,印章及有关合同系伪造。作为受害者,你们应当向公安报案,维护自己利益。”

  8月26日,新京报记者查阅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工商信息时,该公司的负责人仍为马华林。8月28日,记者再次查询时,其工商信息发生了变化。负责人由“马华林”变更为“雷虹”,地址也由“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大厦2202-2203A”,变更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2212-2214”。工商信息显示的核准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

  财务章成“救命稻草”?

  田刚表示,在2015年11月签署合同时,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收据,内容为“经确认,兹收到资产管理协议编号:0151031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资金人民币1820万元整。”这项收据的落款仍是被上市公司指为假章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

  田刚表示,在此前两年的合作中,自己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投资额不断增加。出于谨慎的考虑,他要求马华林开具一份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之后,田刚得到了以下收据,内容为“截至2015年3月1日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1820万元整,对此资管资金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对资金情况特此说明确认。”这份收据的落款公章是“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日。

  田刚告诉新京报记者,2015年11月签署的合同实际上是这笔资金期限的顺延,因此,两份合同虽然时间不同,但所证明的是同一笔钱。在2015年11月9日签署合同之时,他投给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本金实际仍为1820万元。

  田刚称,在7月18日赴南京交涉的过程中,弘业期货表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为伪造,并表示总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但并未表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为假的。此后的多次交涉中,弘业期货方面也并未否定该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在田刚看来,这枚落款意味着对方已经收到了自己的钱。

  李邠彧表示,通常情况下,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是掌握公司命运的三大玺,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控制。财务章一般用于单位会计核算、银行结算业务等,本案中加盖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的财务专用章的资金确认说明,可以视为期货公司对涉案款项的确认。

  对于上述收据中,“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的真伪问题,新京报记者8月26日下午通过官网公布的投资者关系电话联系到弘业期货,并提交了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投资者已向证监部门举报

  田刚把希望放在了监管部门的身上。7月26日,田刚以独资公司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天津市证监局进行举报,认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不当,放任其天津营业部欺诈客户。

  田刚在举报信中表示,他的公司自2015年11月9日签订第三份合同以后,至2016年7月15日,未如期支付的资产管理收益达到了300.32万元(不含滞纳金)。同时,南京弘业期货总公司在知晓该事件后,表示总公司无此资产管理产品,对该业务并不知情,拒绝履行赔偿支付义务。

  田刚及其公司认为,由于弘业期货的监管漏洞,其主要负责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职务之便,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本息合计人民币2400万元。对此,要求天津证监局责令弘业期货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天津证监局尚未作出回应。

  8月2日,弘业期货被投资人起诉。根据上市公司8月8日就此事发布的公告,弘业期货在8月4日接到了由法院发出的起诉该公司的两份民间借贷纠纷案的通知书及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某员工、员工妻子及弘业期货同为被告。

  根据公告披露,其中一名原告要求被起诉的员工夫妻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弘业期货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另外一名原告要求被起诉的员工夫妻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同时由弘业期货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弘业期货在公告中称,就上述案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收集资料、核实事实情况并寻求法律意见,并会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同时继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以最大限度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文中田刚系化名)

  ■ 追问

  1 托管资金为何打进个人账户?

  律师称只要不违法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田刚提供的签署日期为2015年11月的合同副本中,甲方(田刚)委托资产汇入了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总经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上加盖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在这之后,田刚又于2016年4月签署了两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除了依然出现了“马华林”的个人账号外,合同中还写明,“为保证该账户的安全,乙方自愿在甲方委托资产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每月按照委托资产的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

  田刚表示,自己之前打款确实是打进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因为合同中个人账户上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只要有公章加以确认,我就必须认定那是合同约定的、他指定的账户,至于其他的,我没有办法选择。”田刚说。

  新京报记者咨询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客户将资产汇入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存在很大的风险。通常来说,这类合同应设立相关的监管账户,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回到本案中,李邠彧表示,在法律层面,合同生效需要合同签订主体具有签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使用公司账户对外进行合同交易,一些公司出于税务考量,或者存在其他各种情形,不一而论。具体到合同约定资金款项打入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风险教育案例汇编》,其中便有一则2006年至2011年间,证券营业部员工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合同,假借销售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骗取营业部客户5048万余元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被骗的投资者直接将资金划入作案人操控的银行账户,未进入公司和营业部账户。

  在对上述案例的风险提示中,该文提请投资者注意,不要轻易将款项直接汇入个人账户,防止上当受骗。

  在业内人士看来,田刚合同中的收益承诺亦有陷阱风险。根据证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章业务规范的十八条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2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称签约过程呈现职务行为特征

  早在2013年签署第一份合同当日,田刚和马华林申请了律师见证。记者从田刚提供的律师见证书中了解到,第一份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签署地点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办公室,并附上了具体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丽晶大厦2202室),见证书中对见证过程也进行了详细记录。该见证书的出具律所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见证人为赵志宇、苏淼。

  此前,记者在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的网站获悉,该局于2010年3月公布批复,核准马华林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李邠彧表示,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投资人田刚的讲述,其已经尽到了相对充分的审慎义务。田刚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的负责人马某,在该营业部的办公场所、办公时间签约,同时还对签约行为进行了律师见证。从上述一系列证据及田刚的表述来看,马某的签约过程呈现职务行为特征。

  “不管最终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在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上,如马某签约系职务行为得以确认,则公司均应对客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邠彧表示,如果涉及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公司可以再行向员工追责。

  在李邠彧看来,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是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性质,这就像是总公司身体的一部分。另外,从工商资料看,马华林目前仍是该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加之前述的“职务行为”证据,总公司应该在这起案件中负有相应责任。

  田刚描述的投资时间表

  2013年10月,田刚第一次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田刚的托管金额为1200万元,月收益率为2%。

  2014年后,田刚陆续增资620万元,并签订了第二份相关合同。

  2015年3月1日,田刚收到一份由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开具的收据,证明其托管资金为1820万元,并加盖有天津营业部的财务专用章。这一公章并未被弘业期货认定为伪造。

  2015年11月9日,田刚以自己的独资公司,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新的合同,将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委托对方管理,这份合同中包含了此前已经投入的1820万元资金。

  2016年4月,田刚又签了两份资产管理合同,合计金额280万元,至此,田刚共累计投入了2100万元的资金。

  2016年5月,田刚的2100万资金未能如期兑付收益。

  2016年7月18日,田刚向弘业期货南京总部反映,被告知2015年11月9日签署的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的。

  2016年7月26日,弘业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一名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8月8日,弘业期货公告称接到了法院传票,前述伪造印章的员工、员工妻子及弘业期货共同成为被告。

  ■ 业绩

  弘业期货上半年利润同比降超三成

  弘业期货的前身是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弘业股份等均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公司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主要金融中心和重点城市设立43家营业部。

  2015年12月31日,弘业期货的境外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上市后,国有企业江苏省苏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持有2.75亿股票,占总股本的30.37%。

  根据弘业期货于2016年4月发布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该公司的集团资产总额为55.2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7071万元,同比增长21%。财报公布的时间,正是田刚等投资人开始停止获得收益的初期阶段。

  8月25日,弘业期货公布了2016年中报。上半年,弘业期货的营业收入为1.43亿,较2015年同期的1.51亿有所下降,年内利润则也由去年同期的5597.6万元下降到3613万元,降幅达到了35%。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弘业期货的营业收入主要为佣金与手续费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其中前者占主体。从中期报告来看,2016年上半年的佣金与手续费收入为9230.1万元,与去年同期接近。

  不过,在佣金与手续费中,较之去年同期,期货经纪业务由7997.7万元下降到6816.8万元。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则由47万元上升到142.9万元,增幅高达204.04%。田刚等投资人在弘业期货购买的业务正是“期现套利”,属于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资料,截至2014年末,弘业期货的净资本在中国约150家期货公司中排名第八,佣金收入排名第16位,占据全国1.6%的市场份额。

  □新京报记者 张帆 天津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