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是上市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成绩单”的截止日期。*ST赫美在当天提交的2018年年报中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时宣布:无法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其理由包括“本人长期休假,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等。
在A股上市公司中,*ST赫美高管集体对年报内容“不保真”的声明并非个案。康得新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报中,董秘杜文静和其他高管也纷纷表示,无法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高管屡屡出现对财报内容“不保真”的现象,更像是一种责任推卸。首先,这是对监管部门的敷衍。我说了财报可能有问题,但我不告诉你哪里有问题。其次,向投资者释放模糊信号,财报内容的真实性我不管,你们自己判断。
上市公司高管用“休假”及其他理由,作为对财报信息真实性不负责行为的依据,本身就站不住脚。作为公司的管理层,首先应该掌握公司的全面经营状况,其次是要对公司财报内容的真实性起到监督的作用。
上市公司之所以要定期公布财报,就在于广大投资者需要通过财报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结构是否合理,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盈利能力及经营风险等,并以此对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和持续发展能力予以合理的判断。
如实披露上市公司财报是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每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上市公司管理层集体对年报信息“不保真”,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是对财报“造假”的一种“逃避”式选择。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层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所披露内容质量保证的不二人选。董事会是日常决策机构,管理层是执行机构,监事会则负责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行为予以监督。这三个内设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如果以各种理由来逃避、推卸对上市公司财报信息真实性的监督责任,可能会令上市公司沦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空壳”,扰乱股市健康良性的运转秩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第24条和《证券法》第68条都明确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但相关法规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没有明确界定,董事、监事或高管如果不对年报的真实性做出保证,或是以“休假”等理由来逃避监管责任时,又该怎么办?对上市公司财报内容“不保真”,至少说明相关高管并非真正地履责。如果高管在事先审核时就发现年报内容存在问题,就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反映。同时,对于财报中存在的“自己不能保证真实性”的内容,相关高管应及时举证,为监管部门的介入提供依据,而不能简单地以“我个人不能保证年报真实性”来推卸责任。
总之,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可以对年报及其他信披内容的真实性做出“不予保证”,但应同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也是相关高管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当然,监管层也应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化治理,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堵住制度上的漏洞,避免类似现象重复上演。
毕舸(财经评论人)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