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朱玥怡)记者自上交所官网获悉,银鸽投资于4月9日被下发监管工作函,该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理事由为“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4月10日上午,记者致电银鸽投资证代望了解监管工作函详细内容,接电人员表示不知道该监管工作函的存在,将向领导与负责信披的同事予以确认。记者随后致电银鸽投资董秘邢之恒,电话未获接通。
此前于4月8日,银鸽投资因为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且未予披露而被监管出具行政监管措施。
据银鸽投资公告,上市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 号)、《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 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书”)。
上述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2018年11月21日,银鸽投资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银鸽投资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银鸽实业时任董事长顾琦与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银鸽投资、顾琦、邢之恒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河南监管局表示,银鸽投资、顾琦、邢之恒应充分吸取教训,规范公司治理,对此类问题认真自查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
去年10月,新京报曾报道,据银鸽投资债权人所提供的材料,银鸽投资控股股东银鸽集团的拆借借款曾发生逾期,银鸽投资或涉数十亿违规担保。银鸽投资当时回复新京报记者称,除已披露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并将进一步核查银鸽集团原高管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记者 朱玥怡 编辑 孙勇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