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集团冻结风险仍在蔓延。因无锡东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弘园林”)提出申请,澄星集团所持锡商银行股权遭到法院冻结。
7月6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致电锡商银行望了解澄星集团上述股权冻结详情,接电员工表示将向领导反馈,尽快给予回复。
1、锡商银行发起方
锡商银行工商信息显示,其近日新增多条司法冻结信息,澄星集团持有的锡商银行37000万元股权被冻结,执行法院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文号与执行通知书文号为(2020)苏02财保113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
此外,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渝05执保101号、(2020)渝05执保102号、(2020)渝05执保103号、(2020)渝05执保104号和(2020)渝05执保105号,澄星集团持有的2500万元、5400万元、5100万元、5600万元、5800万元股权分别被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获悉,澄星银行上述(2020)苏02财保113号股权冻结,系因无锡东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弘园林”)提出申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3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东弘园林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澄星集团持有的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7000万元的股权。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申请人东弘园林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弘园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澄星集团持有的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7000万元的股权。
上述裁定书显示,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该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前澄星集团曾将持有的部分锡商银行股权出质予东弘园林。
4月29日和5月25日,澄星集团两次将所持锡商银行部分股权出质予东弘园林,出质股权数额分别为28900、8100。
工商信息显示,东弘园林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经股权穿透后由四名自然人吴锡钧、周丽丹、徐军和周杰持有。
7月6日,记者数次致电东弘园林望了解此次股权冻结事宜,电话未获接通。
锡商银行于4月16日开业,据悉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全国第十九家民营银行,也是江苏省第二家、苏锡常地区首家民营银行,由红豆集团、澄星实业集团等江苏省内8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且澄星集团为主要发起人之一。
自锡商银行开业以来,澄星集团已三次将所持锡商银行股权予以出质。除上述两次将股权出质予东弘园林外,澄星集团还于4月22日将所持锡商银行部分股权出质予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11000。
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锡商银行另一股东。兴达投资集团为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后者为专业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树脂(EPS)的大型民营塑化企业集团,据介绍总产能已达到年产EPS100万吨的规模,生产规模位居“世界第三、中国前列”。
2、波及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是位于江苏的民营石化巨头,连续多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近年来频现资本运作。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除上述出质锡商银行股权外, 澄星集团还于日前退出了无锡金瑞众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资平台入主。由此,澄星集团不再持有无锡金控(这一区域重要金融企业)股份。
此外,澄星集团所持华龙证券与苏民投股权出现冻结。
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龙证券”)工商资料,公示于6月2日的一则司法协助信息显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澄星集团”)持有的华龙证券10001.0228万元股权被冻结,执行法院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文号均为(2020)苏0213财保30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
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苏民投”)日前新增的司法协助信息显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澄星集团”)所持3.4亿元股权被冻结,执行法院为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文号与执行通知书文号都为(2020)苏01民初1712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
澄星集团的冻结风险已袭向旗下上市公司。6月23日晚间,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澄星集团”)所持上市公司1.71亿股股票遭到冻结,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
澄星股份在公告中表示,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询证,冻结原因如下:申请人中宁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履约担保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合同纠纷并作出(2020)浙02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执行上述股份冻结,此次冻结包括孳息。
澄星股份表示,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本次控 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等产生影响。
7月6日,记者致电澄星股份望了解澄星集团股权冻结进展,上市公司董秘表示,相关情况以公告为准。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朱玥怡 赵毅波 编辑 赵泽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