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郑艺佳)12月25日,因未将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泓集团”)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予以通报批评。


据公告,2018年3月,锦泓集团以18.46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2826.24万股新股,募集资金5.22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中,锦泓集团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以个人名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今年8月,因与收益保障协议相关的合同纠纷,王致勤、宋艳俊持有的6765.94万股、5282.59万股公司股份,被两名认购方申请冻结,分别占锦泓集团总股本的26.81%、20.93%,占其持股比例的100%。

 

上交所认为,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锦泓集团上述协议签署事项并及时披露,但锦泓集团迟至合同纠纷导致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后才予以披露。根据锦泓集团于2020年8月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协议签订后由控股股东自行保管,未告知公司有关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事项。公司也未收到相关协议,在此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中,未对协议内容进行披露。


据此,上交所认为王致勤、宋艳俊未将签署收益保障协议一事及时告知锦泓集团并予以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对上述二人予以通报批评。


资料显示,锦泓集团原名维格娜丝时装股份公司,主要业务为中高档服装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品牌营销及终端销售,现旗下主要拥有“TEENIE WEENIE”、“VGRASS”和“元先”三个品牌。


新京报记者 郑艺佳

编辑 李铮 校对 李世辉

图片 公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