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去年12月25日至今年1月29日一个月期间,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银保监会也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而八章69条的《办法》经过调整和完善,变化主要体现在“适用机构范围”、“禁止性规定”以及“过渡期”三方面。
首先,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
《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这是扩大了适用机构的范围”,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他认为,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而关于被《办法》纳入适用机构范围的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巧合的是,就在前日,即5月25日,工商银行(601398)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即“工银理财”)收到银保监会批复,获准与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即“高盛资产管理”)合作筹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工银理财和高盛资产管理出资比例将分别为49%和51%。
截至目前,国内已经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工商银行5家银行披露了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的布局。其中,除刚刚获批的工银理财与高盛资产管理合作筹建中的这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外,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3家,也均属于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
其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
记者在《办法》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25条中看到,就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办法》提出了18点禁止性规定。来自董希淼的介绍,第3点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属于禁止性规定新增内容。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董希淼解释道。
再次,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点较此前的变化之处体现在“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按照规定,《办法》自公布后一个月即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而《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理财公司按照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原则和方向,开始调整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而《办法》留出6个月的过渡期,进一步为相关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了更多时间。”董希淼这样看。
此外,众所周知,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后的最后一年。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成为资管市场的最重要部分。而理财公司,正在成长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
董希淼认为,《办法》正式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预见的是,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和理财公司将步入稳健发展的新阶段。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赵泽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