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建)7月10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根据《细则》,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
《细则》规定,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细则》进一步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或办理析产,继承或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此类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需买卖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但继承、析产的受让方非原保障对象的,不得增购剩余份额。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共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共有产权人全额承担。
早在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曾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