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近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企查查APP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企查查显示,战狼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经营范围包含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品牌管理;品牌形象设计及策划等,由杨庆峰、何丹共同控股。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