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饶舒玮)8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该修订稿提出,从企业落实备案、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加强网签备案管理等六个方面加强对租赁行业的监管。

其中,在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修订稿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若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与此同时,修订稿还提出举措,强化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即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此外,修订稿还对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进行严格落实。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且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同样也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并完成相关申报和开业报告手续。

新京报记者 饶舒玮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