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麦趣尔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公告,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收到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市监管处罚(2022)71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1520 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 2.2%、水 0.5%”。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趣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不合格纯牛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 5,225,071.48 元,销售金额为 4,924,542.68 元,剩余不合格纯牛奶产品 8,413 件。案发期间,当事人退赔金额 4,564,387.80 元,剩余金额 360,154.88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360,154.88 元; 二、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 三、罚款 73,151,000.72 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罚款 718,642.62 元;主要负责人乳业工厂厂长处罚款 203,792.81 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温生产车间主任处罚款328,757.04 元;直接责任人员配料员处罚款 276,63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