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 号)。


据公告,“2020年至2022年6月,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安信信托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不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未落实我局监管意见,未按公司章程、恢复与处置计划,履行股东资本补充的承诺和义务。


据公告,安信信托及国之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股时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等规定。


上海银保监局决定采取以下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一、责令安信信托控股股东国之杰自收到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转让持有的安信信托全部股权;二、限制国之杰参与安信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安信信托及国之杰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要求作出履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的相关行为,并在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文件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