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规范、项目用印申请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时任财务负责人丁琪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16日


编辑 陈艳婷

来源:浙江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