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立群:
经查,你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15日至2月21日之间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汉邦高科股票196.37万股,但未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