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川财证券存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决定全文: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