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意见内容有较大突破或较为明确规定,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认为,《指导意见》是财政部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上的重大政策动向,很多规定都在现有政策文件基础上有较大突破或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须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江翔宇指出,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的出发点就是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圳数据交易所战略运营部李颖表示,与之前出台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比,《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很大程度上回应了公共数据资产管理难以适用《暂行规定》的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了全口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
从制度创新看,《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数据资产的定义,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明确可以通过登记数据资产卡片的方式确认公共数据资产。《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数据资产卡片应该记载公共数据资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和管理信息,为各地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风险防范看,《指导意见》提出要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指导意见》特别提出,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汇聚,数据资产交易平台通过对交易流通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可以促进交易市场公开透明,是避免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失真的有效手段。
意见将公共数据资产的利用置于首要地位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江翔宇指出,指导意见将公共数据资产的利用置于首要地位,通观全篇,对公共数据资产着墨很重,是整个意见的重点。确实公共数据虽在法理上对权属和财产权益存有争议,但控制权相对最为清晰,最易于探索数据的新型开放利用模式,同时公共数据是一座富矿,也需要社会资源和有效机制安排来促进开发。
《指导意见》指出,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应建立数据资产协同管理的应用价值风险防控机制,多方联动细化操作流程及关键管控点。鼓励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
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在相关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动态跟踪价值变动,审慎开展价值调整,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或消除价值应用风险。
江翔宇表示,《指导意见》体现了数据资产稳健入表和稳健利用的精神,回应了近期关于数据资产入表后金融应用易产生泡沫的担忧,对公共数据资产、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也提出了特别防控要求。数据资产入表是第一步,其他衍生利用是第二步,当前首要是走好第一步,走稳第一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翀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