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同时,实施细则还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明确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 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经营范围


相较此前,《条例》最大变动是改变了支付机构许可的业务类别。而《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实施细则》,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原《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原《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而仅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各类的旧业务类型均可以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的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述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找到应用业务的规则,确保有法可依。


上述负责人还透露,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制度,后续还按照法律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


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过渡期时长 确保机构平稳过渡


《实施细则》还为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以确保支付机构能够平稳过渡。


根据《实施细则》,《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其他规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细则施行之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提高 或进一步促进行业“出清”


《实施细则》中还细化了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如在准入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须附加。而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须附加;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须附加。


但若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规定加总计算。


“由于实际业务付款和收款相分离,市场普及率最高的条码支付业务归类方式,未来仍将延续对应的业务类型。”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自身分析师王蓬博预计,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机构仍为线下实体商户提供服务,必须同时拥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和“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牌照。


在王蓬博看来,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提高,或进一步刺激行业“出清”。相比于注册资本金仅在支付机构完成注册时效用明显,净资产和支付机构长期的“偿债能力”相关,又和备付金直接挂钩,将有效提高支付机构安全性,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根据《实施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如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