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文峰股份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据公告,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