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思炀)9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了解到,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复函称,通过使用“驴肉增香膏”等食品添加剂,将其他肉类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国家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3·15”期间,新京报记者曾调查发现,河北任丘、吉林长春和天津等地存在以母猪肉、马肉为原料,通过添加驴肉增香膏、亚硝酸钠等添加剂煮制成假驴肉的产业链。

本次复函对“驴肉增香膏”的使用进行了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编辑 唐峥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