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9月24日,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为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及《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关于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轻工业部等部门1991年印发的《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轻盐〔1991〕9号)进行了修订,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盐业主管部门、骨干企业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其中政府食盐储备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以小包装食盐为主、大包装食盐为辅,其中小包装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资金支持,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企业自行建立,储备量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月均食盐生产量或销售量。


本次《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食盐的安全供应,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民众日常食盐消费产生任何影响。我国盐资源储量充沛、品种丰富,盐业产销及运行有序,食盐市场供给充足、价格保持平稳,拥有较为完备的食盐储备制度,可在各种情况下确保食盐安全稳定足量供给。


编辑 李严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