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9)在阿塞拜疆巴库开幕。和去年COP28首日达成重大成果,正式启动“损失与损害”基金一样,今年的COP29也迎来开局王炸——COP29首日就《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下的两项碳信用标准达成共识,标志着全球碳市场正式启动。

 

全球碳市场的启动预计将有助于高排放经济体实现其气候目标,并且允许资金流向有潜力开发碳项目或保护现有碳汇的发展中国家。现有的诸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将逐步向《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过渡,预计最快明年就能实现。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了什么?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涉及的是全球碳市场机制,它允许碳排放较多的国家通过向碳排放较少的国家购买减排项目的信用额度,即碳信用,来实现其气候目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一机制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支持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第六条第四款提供了两种交易碳信用的方式:第一种方式允许两国自行制定双边碳交易协议的条款;第二种方式旨在创建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管理的全球碳市场,也就是第六条第四款本身。这个市场将允许项目开发者向监督机构申请注册他们的项目,并且项目必须得到实施国和监督机构的批准后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

 

这一进展被认为是“允许各国通过碳交易实现气候目标的关键一步”。通过有效匹配买卖双方,这样的市场每年可以减少实施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成本高达25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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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达成共识为何需要9年之久?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15年《巴黎协定》的签署。根据这一条款,将建立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称为第六条第四款监督机构(SBM)。项目开发者需要向监督机构申请注册项目,并获得实施国和监督机构的批准后,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具备全球减排推动力,为何陷入争论僵局达9年之久?

 

第六条第四款在往届的气候大会上被数次提及,数次讨论,但每次都无果而终,甚至一直面临诸多矛盾。例如碳信用的分配机制不够透明,以及如何确保减排项目的实际效果、避免虚假减排,以及如何处理碳信用的跨国转移等,也一直是热议问题。

 

连续两届全球缔约方大会上,气候外交官们都未能就碳信用方法和碳清除活动的制定指导方针达成一致。在之前的气候谈判中,与碳清除相关的规则草案都被监督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正式提出,但随后遭到代表人的否决。比如去年的COP28上,监督机构的建议因谈判破裂而落空,这主要是因为欧盟拒绝了该文本,认为其不够严谨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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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为什么通过这么顺利?

 

第六条第四款监督机构(SBM)在COP29之前跳过了以往的流程,直接制定并发布了两项与碳清除以及方法学开发和评估有关的关键标准。标准不同于以往的“建议”,为全球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和规则依据。

 

另外,经过近十年的谈判和准备,各方在技术和规则上也逐渐达成一致。多重因素叠加,僵局就此打破。

 

尽管如此,这一决定并非没有争议。一些环保组织和法律专家对快速决策过程表示担忧,他们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讨论和辩论的空间,可能会对环境和人权造成损害。开幕会休会期间,主席国也用了大量时间协调这一议题。据了解,COP29后续的谈判还会继续完善其指导(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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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全球碳市场?

 

消息一出,“碳圈”炸开了锅。

 

目前世界各地运行的碳定价机制共计75种,产生的收入一半以上用于支持气候和自然相关项目。碳税和排放交易体系(ETS)已经覆盖了全球排放量的24%。

 

但是要想全球排放量得到覆盖更广、更集中的监管,我们需要一个由联合国认可并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

 

尤其是,这个全球碳市场要能避免双重计算的问题。

 

在这个全球碳市场中,同一部分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清除量不能被两个或多个国家重复计算或认领。《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恰巧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条款鼓励国家通过共享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s)目标,同时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避免双重计算。《巴黎协定》明确指出,一个减排指标只能用于一个NDCs目的,以确保减排量不会被重复计算。

 

其实,早前在《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框架下,诞生过允许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去开展减排项目,或者直接购买碳信用履约的单向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机制。

 

CDM市场虽然是全球性的市场,但属于单方向的市场,也就是买方只能是发达国家,卖方只能是发展中国家。从2005年CDM生效到2012年底发达国家宣布不再购买除最不发达国家以外的减排量为止。这7年间,CDM项目总共减少了约3.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涉及电力、工业、交通和建筑等多个行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CDM市场的碳价格大幅下降。宽松的减排目标使其不再能够有效激励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投资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此外,许多制定了减排目标的国家并未将实现目标与使用CDM联系起来,导致政策制定者和气候倡导者对CDM的价值产生质疑。

 

《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两项碳信用标准确定迫切且振奋的原因也是在于,《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不同,它明确了避免双重计算,一个国家将减排指标卖给其他国家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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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市场对中国有什么影响?

 

全球碳市场的启动,特别是《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两项碳信用标准确定,为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了重要契机。中国可以通过这一机制与全球市场接轨,参与国际碳信用交易,吸引国际资金支持国内绿色项目的发展。

 

气候未来创始人、浙江大学碳中和客座讲师汪军对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表示,“根据以往CDM的经验,《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一旦启动就会进入全球碳市场2.0时代。这个市场将会成为规模最大、活跃度最高、也是机会最多的碳市场。对于中国来说,在CDM时期中国是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商,我相信在《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下中国也会成为最大的玩家——无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会给国内的碳市场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但是,我认为这波机会更多的还是在海外。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碳资产开发的相关产业还相对初级,《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启动后,我们可以依托碳市场积累的经验优势抓住机会,重现当年CDM时期的辉煌。”汪军说。

 

然而,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协调,提高中国碳市场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同时,需要进一步提高碳市场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加强对数据的监测和管理,以增强国际市场对中国碳市场的信任;也需要加大对国内减排项目的审查和认证力度,以确保这些项目能够符合国际标准,从而提升其碳信用的质量和竞争力。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陶野

编辑 白华兵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