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行政一审案件引起市场关注。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2024年12月11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余某、刘某诉被告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限制从业一案,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记者查询北京金融法院官网注意到,这是贾文勤自2021年12月7日以来再次出庭应诉北京金融法院相关行政案件。
另据记者的统计,我国金融监管“一行一局一会”体系中已有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披露过的已有9起。
退市多年的信威集团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根据案情披露,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某科技集团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对涉案项目销售形成的营业收入,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抵销但未予抵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彼时北京证监局经调查认定,王某是2014年报告书及某科技集团2014年至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刘某是某科技集团年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某作为某科技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指使某科技集团实施财务造假,构成违法行为。
记者查询北京证监局官网看到,上述科技集团正是集财务造假、严重资不抵债、监管处罚等于一身,已于2021年6月从A股退市的信威集团。王某时为信威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信威集团董事长、总裁;余某时任信威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而刘某则为时任信威集团的副总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规,北京证监局彼时决定:一、对信威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三、对余某、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同时王某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余某、刘某则分别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原告王某、余某、刘某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王某、余某、刘某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报请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北京金融法院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案涉域外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所涉情形是否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控制关系、三名原告是否应对信威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分别陈述起诉理由、起诉请求、发表答辩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超千件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全程参与庭审,并就案件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发表了意见。
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在积极应诉的过程中不断推进证券纠纷的源头治理等工作。
据记者了解,这已不是贾文勤首次出席应诉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行政类案件。
2021年12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北京证监局、证监会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原党组书记、原院长蔡慧永担任审判长,贾文勤亦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而从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披露的行政案件中,除北京证监局外,广东证监局、广西证监局、福建证监局、上海证监局以及江西金融监管局、山西金融监管局、央行北京市分行等相关金融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曾出庭、积极应诉。
图/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信息。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制图表
官网显示,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之初,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同时,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相关证券纠纷,进行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此外,北京金融法院还对“一行一局一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在2024年3月18日建院三周年的新闻发布会上,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介绍,金融行政案件密切关系监管政策实施,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责任重大。北京金融法院自2021年3月18日建院以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424件,审结1232件。
据了解,北京金融法院积极推动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提升司法公信力,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