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欢)12月24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梅花生物”)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梅花生物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各罚款100万元。
据悉,2014年12月,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认为梅花生物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梅花生物、新疆梅花提起诉讼。本案历时近十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张伟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1500万元。
梅花生物称,2024年3月,公司接到济南中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前述生效判决1500万元的赔偿义务。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
梅花生物还表示,公司及新疆梅花收到前述济南中院的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的200万元罚款,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公司已经聘请专业律师,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异议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编辑 李严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