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2月26日,据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黄牛肉酱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某网购超市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黄牛肉酱罐身标签标示“不添加防腐剂”,实际检测含有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要求,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主动添加该两种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是由原料“黄豆酱”带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由原料“泡椒”带入。当事人生产的黄牛肉酱罐身标签标示“不添加防腐剂”,则该2批次黄牛肉酱原料、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不得使用防腐剂,原料中也不应含有防腐剂。因此,该2批次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标签不是可以随意标注的,如生产厂家生产的食品标注“未添加”“不添加”或“0添加”某物质等字样,生产厂家须保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该物质且原料中也不含有该种物质。生产厂家可以采取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仔细查看原辅料配料表,原料及成品送检等措施,确保标签标注“未添加”“不添加”或“0添加”某物质真实无误。


编辑 李严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