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2025年1月2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2024年12月25日,由该院审理的原告徐某及深圳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某评估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一审宣判。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情描述,记者查询注意到,该案涉及的正是被称为“虎年首只退市股”的*ST新亿(全称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
2023年11月23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2号显示,经查明,中洲评估(即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在从事*ST新亿的控股子公司韩真源评估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指导意见等,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彼时做出两项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中洲评估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59.405941万元,并处以178.217823万元的罚款;二是对徐某等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50万元以及30万元罚款。
此后,中洲评估及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徐某及中洲评估仍不服,以原告身份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对原告的处罚内容,免除对原告的警告、免除或减少对原告的罚款,并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应承担核验验证、专业把关等义务。保证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证券服务机构是平衡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证券市场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证券服务机构作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独立发表意见。
同时,原告方在出具评估报告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存在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签字评估师未实际履行评估程序,评估底稿不真实、不完整;二是对韩某源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三是对韩某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四是存在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五是评估说明事项存在遗漏重要条款内容。
关于原告徐某责任一节,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徐某在行政程序中的询问笔录可知,徐某为该项目的承揽人,对项目的费用、接洽、如何评估以及预设的评估结果等都具有决策权,故证监会认定徐某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对原告的相关主张北京金融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悉,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
编辑 潘亦纯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