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1月1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告对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的相关申请作出批复。批复共包含15条,涉及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合并及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内容。


一、同意国泰君安以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的注册申请。


二、同意国泰君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亿元的注册申请。


三、核准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吸收合并完成后,海通证券依法解散,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变更为国泰君安分支机构。


四、核准国泰君安成为海富通基金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富通基金实际控制人;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51%)无异议。


五、核准国泰君安成为富国基金主要股东;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富国基金14,443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27.775%)无异议。


六、核准国泰君安成为海通期货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通期货实际控制人;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海通期货1,083,101,687股股份(占注册股本比例83.22%)无异议。


七、国泰君安本次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九、国泰君安应当按照报送我会的初步整合方案确定的方向,在1年内制定并上报具体整合方案,明确时间表,妥善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国泰君安应当切实做好与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隔离,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严防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


十、国泰君安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十一、海通期货应当督促国泰君安、上海国际集团按照向我会报送的方案,在承诺时限内稳妥有序完成海通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的整合工作。


十二、国泰君安本次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海通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国泰君安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十三、海通证券解散后,应当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泰君安、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十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泰君安应当督促相关境外子公司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审慎经营,接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


十五、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相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 陈莉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