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2月6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由该院一审判决、上诉后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一起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的纠纷案件,在近日终审宣判。值得关注的是,这是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就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适用香港地区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的司法判决。


案件发生在2019年7月,彼时王某某认购了由香港某产品公司发行、与某汽车公司股票挂钩、以美元计价的一年期杠杆参与票据。


该票据产品总面额为270多万美元,香港某产品公司为王某某提供了166万美元贷款。后因某汽车公司股价持续走低,在王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补充资金或者提供相应增信措施的情况下,香港某产品公司为及时止损遂依据合同约定强制沽清票据,造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


王某某与香港某产品公司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王某某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香港某产品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某汽车公司股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但香港某产品公司也随之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到本案系由王某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购买金融衍生品而发生纠纷,香港某产品公司注册地址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双方签订的案涉函件明确约定当事人发生争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双方在庭审中也均认可本案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故北京金融法院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理本案。


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作为专业投资者,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且就案涉争议事项,香港某产品公司也赋予其相应的缔约选择权,因此,对于王某某所主张的案涉合同无效事由,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也认为,王某某购买的系香港某产品公司发行、与某汽车公司股票挂钩、以美元计价的一年期杠杆参与票据。由于某汽车公司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王某某作为内地投资者,并不能直接购买在美国上市的某汽车公司股票。王某某作为专业投资者,应当清楚自己实际并未购入某汽车公司的股票。因此,王某某要求香港某产品公司返还某汽车公司股票并无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香港某产品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


王某某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原判。


据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介绍,本案所涉及的与某汽车公司股票挂钩的以美元计价的一年期杠杆参与票据,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通过深入分析金融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正确适用法律,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纠纷,还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


同时,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中王某某虽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但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提醒了所有投资者,特别是那些投资于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自己所投资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收益,做出理性判断。


此外,本案中内地法院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判,也体现了两地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