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丁爽)“现行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从表面上看激励了药品创新,延长了专利产品五年的销售保护期,但在专利补偿期内,由于制造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致使国内医药企业不得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在内的专利产品,阻碍了中国制药企业将药品出口至那些无专利保护或专利保护已终止的其他国家,深层次导致了中国原料药和制剂在全球市场落后了五年。”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表示。
“相比之下,印度等没有专利权延期制度的国家,原料药、仿制药的制造、使用、销售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限制;欧盟各国执行‘出口豁免’规定,他们在专利补偿期内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料药、仿制药的制造、使用、销售也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约束。”陈保华提出,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约束的国家比我国药企早5年抢占国际医药市场,导致我国制药企业退出约四分之三的国际市场空间。
陈保华表示,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上述“出口豁免”例外规定,既不违背中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立法本意,也不会影响专利权人在中国的权益实现,并且也不违反其他国际条约中应遵循的规则,同时还能引导和保障我国原料药、仿制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
为此,他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例外规定,即:在药品专利权延长期内,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料药和制剂的研发、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编辑 张冰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