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丁爽)“自2015年国务院提出开展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医药产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MAH制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新药研发的热情,还促进了产业升级和资源配置的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MAH的法律地位,为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监管部门和业界的共同努力,MAH制度在推动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表示。
陈保华提出,然而,随着市场的深入反馈和监管的逐步深入,MAH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委托生产风险、跨省延伸监管协作难、药物警戒体系不健全和质量受权人(QP)制度缺失。
为此,陈保华提出建议,应强化MAH核心能力建设与监管,优化监管新模式,加强跨省协作,引入QP制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药物警戒体系,保障用药安全,推动行业国际化发展。
在强化MAH核心能力建设与监管,优化监管新模式,加强跨省协作方面,具体而言,MAH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监管部门应定期对MAH进行质量审计,促进其质量管理能力的提升;MAH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MAH风险防控能力的评估和指导,确保其能够有效应对潜在风险。
国家药监局应牵头建立跨省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各省级药监局的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监管无死角、无漏洞。建议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流程,确保各地监管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监管效率。
陈保华表示,完善持有人制度、加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是我国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强化MAH核心能力建设、优化监管新模式、引入QP制度、健全药物警戒体系以及推动行业国际化发展等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监管水平和医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编辑 陈莉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