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如何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成了今年两会期间备受关注的话题。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距今已有近10年之久。尽管自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但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面临《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


对此,多位央行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我国应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条例法律位阶较低 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应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范,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仅为行政法规,需要提升其法律位阶。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亦强调要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中小银行的风险防范化解压力仍然存在,《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权限等规定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


“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依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权限及处置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更加有效地维护金融稳定。”严宝玉表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也可为立法提供充分的支持。在包商银行等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推动风险有序处置,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制定《存款保险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指出,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第三道防线,主要解决维护存款人信心、防范挤兑问题,并开展金融风险处置,促进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马骏表示,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并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履行风险处置职能,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 


应明确原则和功能定位 健全存款保险风险检测、早期纠正制度 


相较于当前的《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法”应有何不同?


马骏认为,“存款保险法”首先应明确存款保险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他指出,完善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明确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王均坦补充认为,“存款保险法”还应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预收保费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处置资金充足。同时,增加存款保险标识管理、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投保机构名单发布等内容,提升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水平。 


严宝玉则指出,“存款保险法”还应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补充资金的法定方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具备大额风险处置能力。 


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风险化解作用。 


马骏指出,尽早识别风险机构及其风险隐患,并根据风险差异化程度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不仅能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而且能够进一步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 


“增加存款保险核查手段和措施,明确核查效力,提升通过核查发现风险的能力。”马骏建议,我国还要强化存款保险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提升规范性、强制性与有效性,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 


严宝玉还指出,应完善存款保险核查触发条件,增加核查范围,明确核查的法律效力。强化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增加分层分级、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措施。同时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关风险处置权限以及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