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韦英姿)3月21日,国家电影局公布《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拟摄制虚拟现实电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家电影局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国家电影局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虚拟现实电影送国家电影局审查并依法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根据《通知》的定义,虚拟现实电影是指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有关技术制作、采用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观赏、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
《通知》还规定,在电影院内空间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电影放映单位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其他建筑内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已持有或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场所应当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通知》强调,虚拟现实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在内容制作、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播放软件和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较好的稳定性、流畅性、安全性和兼容性。
国家电影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聚焦于促进和扶持内容和技术都处于较好水平、能够达到“电影”标准的优秀虚拟现实内容作品。“目的是做大增量,不涉及文旅景区、文博场馆内或商业综合体内展陈的虚拟现实‘沉浸体验展’等现有的各种业态,仅针对想要作为‘电影’、在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虚拟现实内容产品。”
“我们希望在虚拟现实技术为电影带来新形态、新业态、拓宽电影边界的同时,电影多年来形成的制作、发行、放映权责明确、分享收益的产业生态,运用密钥、水印的版权保护体系,行之有效的促进发展资金、政策体系,尤其是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人才队伍,为虚拟现实技术的崭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该负责人表示。
编辑 王真真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