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来自证券纠纷司法审判一线的两组统计数据,以及当前证券纠纷案件整体所具有的三大特点,引起关注。
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主办方提供。
众所周知,资本市场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运行中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早已进入“严刑峻法”时代,而新“国九条”的出台更是使“严”的监管基调愈加凸显。在此背景下,更多具有代表性的金融证券领域纠纷及其司法审判的出现,就显得异常重要。
从案件数量和类型来看,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2021年3月18日自建院以来、至2024年12月31日(即数据统计时间段,下同),该院受理的9246件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达到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在发布会现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了该院证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其中有两组统计数据值得关注。
图/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主办方提供)
一是,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9101件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9077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比例达到99.7%。
二是,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被诉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占比达到79%。同时,有3家发行人还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另据薛峰介绍,整体来看,当前证券纠纷案件具有“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三大特点。
关于“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薛峰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
关于“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据其介绍,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涉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另外一类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此类案件的被告系境外注册,主要经营活动由境内企业进行,并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上市。据悉,2024年北京金融法院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越来越多的涉外证券欺诈纠纷将进入人民法院”,他说道。
而关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来自薛峰的解释是,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诸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以及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