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4月3日晚,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行业人士看来,助贷、增信机构将被实现名单制管理以及禁止增信服务变相“加价”,成为本次通知的最大看点。
名单制管理有助清退违规“马甲”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在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在互联网贷款助贷模式下,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通常是以资金方的身份出现。随着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等资金方必须对与其合作的助贷平台、增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这是否意味着,此前借款人在助贷平台或导流平台中经常看到的“马甲”平台将会逐渐消失?
苏商银行资产负债总监石大龙告诉贝壳财经记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需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及动态调整名单,同时禁止与名单外机构合作,该机制提高了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透明度,有助于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透明监管,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同时,他认为,此举将促使商业银行等机构对助贷和导流合作平台的准入、审核,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可以堵住违规‘马甲’的问题。”石大龙说道。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亦表示,名单制管理要求助贷平台需持牌经营,无资质或风控能力弱的机构将被淘汰,行业集中度和合规性均将大幅提升。“特别是违规‘马甲’类助贷或导流平台或将逐渐消失。”他补充道。
不得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与此同时,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同样在此条款中,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此前,部分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助贷、导流平台因出现“双担保”模式(即在业务流程中既出现融资担保公司又出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身影)、服务费率被变相加高的情况,引起行业关注。通知的下发,是否将修正增信服务变相加价的情况?是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来不应再出现在该业务模式中?
来自石大龙的解释,通知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增信服务费必须计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收费,且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需符合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举将规范助贷业务收费结构,消除非持牌机构的违规增信行为,推动市场回归合理定价。但涉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问题,在石大龙看来,通知并未明确。
而就“新规”的整体规定,王蓬博告诉记者,通知的下发,将推动商业银行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这是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填补助贷业务监管空白的表现,将有效地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同时,石大龙亦表示,在通知的要求下,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在助贷业务中的主体责任将大大增强。
根据要求,通知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即6个月后)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将参照此通知执行。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