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于4月25日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据悉,《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办法》自2013年发布以来,在强化资质条件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办法》修订工作则旨在结合近年来银行业运行和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管理规定,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同时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那《办法》修改前后,银行高管人员接受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即“罚单”),会对其职务的变化带来哪些影响?


据金融监管总局该部门负责人介绍,原《办法》第七条规定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办法》本次修订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进一步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这具体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一是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规定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二是对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规定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三是对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照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规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据贝壳财经记者统计,当前银行支行或分行高管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较为多见,以国有六大行为例,进入4月以来,金融监管总局体系向不同机构及个人合计开出29张罚单,其中28名银行相关人员因出现违规问题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注:部分人员的罚单属于合并发布),分支行高管人员的罚单占比约为57.14%。


截至4月25日,国有六大行在4月所有的28张个人罚单中,涉银行高管人员终身禁业的“罚单”只有一例。


4月18日,时任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产品一部(筹)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管理部兼理财产品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陈琪,因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等6项违法违规问题,被上海金融监管采取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


但从多数个人罚单来看,警告、罚款类的行政处罚占比较高。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将严格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穆祥桐